【案情回顾】
迟某从购物网站上某水产公司开设的网络旗舰店中购买了 13050 元的海米,食用后出现肠胃不适、恶心等症状。他将海米送检后发现,所购海米含有大量二氧化硫(国家标准为不得使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迟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均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涉案海米由某水产公司生产并在其网店中销售。经检验,涉案海米中含有二氧化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水产公司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迟某作为消费者要求某水产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