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有爱的"铲屎官",享受萌宠带来的欢乐时光,已成为不少人的生活新风尚。然而宠物狗在带来欢乐的同时,也给部分人造成了麻烦。如何文明养狗、依规养狗,理应成为每个养狗人都应了解的法律知识。
大型犬隔空一扑致人受伤,狗主也得赔偿?
某日,田某在小区附近的水泥路上牵着自家的泰迪犬遛弯时,适逢范某也在离此处不远的草地上遛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范某的阿拉斯加见到田某的泰迪后,欲扑向田某及泰迪所在方向,田某害怕,因躲闪而摔倒在水泥路上导致自己受伤。阿拉斯加犬与田某及泰迪均未接触。田某摔倒后,范某将其扶起,田某自行离去。
事发后不久,田某的家属找到范某,称田某需要去医院进行治疗,范某遂同田某的家属一起带田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田某伤情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后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17132.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范某辩称,事发时,自家的阿拉斯加离原告有15米以上的距离,原告还没有走到自己跟前就摔倒了。自家的阿拉斯加犬与原告和原告的泰迪并没有接触,原告是自己摔倒的,且当天地面湿滑,原告摔倒的地方路面也高低不平。原告摔倒后,范某称自己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随后原告自行回家,当时原告的手并没有肿。且医院的病历上写着原告是由于自己不慎摔伤,故范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所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属大型犬,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得出户遛犬,即范某应对饲养该犬尽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约束义务。范某未能尽到严格饲养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而导致田某因受到惊吓摔倒致伤,对田某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范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范某未能举证证明田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范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范某赔偿田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余元。
法官提示:就养犬而言,因烈性犬或大型犬比普通犬只更具危险性,饲养人在饲养时应尽到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约束义务,即严格饲养义务。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一旦认定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则不可以以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也即该条法律的归责原则为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至于大型犬,按照狗的身高和体重来分类,大型犬通常指体高在61厘米以上,体重30公斤以上的犬类,常见品种有:大白熊犬、金毛寻回犬、拉布拉多猎犬、阿拉斯加雪橇犬、西伯利亚雪橇犬、美国斗牛犬等。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对烈性犬、大型犬拴养或者圈养的规定,对于所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确因登记、年检等原因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大狗咬小狗,究竟是谁的错?
某日,刘某、张某一同在小区拴着狗绳遛狗时,周某的金毛犬从距离五米远处冲过来,咬住刘某的博美犬致其受伤。周某当时及时拽狗绳,但是被金毛拖拽摔跤,之后又拽绳,同时掰开金毛嘴,使其放开博美犬。刘某、张某将博美犬送至动物医院治疗,共花费9709元。事发后,刘某就赔偿问题与周某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周某辩称,自己对刘某所说的事实认可,但是自家是金毛犬,当时刘某的博美狗叫了几声,金毛冲过去的时候,自己就拉狗绳了,还摔了一跤,起来后继续拉。金毛确实咬到了博美,但自己马上去掰开了金毛的嘴。周某认为刘某带狗去哪里看病,应该对自己进行告知,自己有知情权最终周某表示愿意承担三千到四千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金毛造成刘某、张某的博美犬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张某对携带外出的博美犬束了狗绳,但离狗五米多远,未尽到看管犬的责任,因此对损害的造成也有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周某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某、张某对造成的损害承担20%的责任,由周某承担80%的责任。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养犬人与犬距离五米远,显然犬只已经脱离了自身看管的合理范围,不能对其完全控制,构成重大过失。
作为养狗人,即使束了狗绳,仍不能掉以轻心。若因管束不利具有过错,即使作为被侵权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外出溜犬时,一定要注意将犬只置于自身能够看管的合理范围内,方便及时进行管束。当我们外出遇见宠物狗时,应该避免故意伤害、逗弄宠物狗。当孩子外出时,家长应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可肆意让其与宠物接触,一旦造成损害,则要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