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一天傍晚,王某未栓绳遛自己的金毛犬。当金毛与另一只狗嬉闹时,离开了王某的视线,随后金毛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某的车辆受损,金毛受重伤。事发后李某打电话报警,因为事发道路没有监控设备,李某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经过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后李某将受损的车辆送去修理,共花费七千余元。因交警未对本次事故确定责任比例,且王某饲养的金毛犬也受伤严重,所以王某不同意赔偿李某车辆损失。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拴绳,也没有牵领它。王某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于金毛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某也未举证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某应向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汽车维修费七千余元。
法官提示
饲养动物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它是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任何动物,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致人损害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管束的义务,并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所以外出遛狗不拴狗绳,违反管理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家庭养犬应做好防护措施,如开关门时应避免犬只窜出或溜走;外出遛犬时,应系犬链并及时检查犬链的结实程度,防止外出拉扯时断裂,导致犬只失去控制。
此外,养犬人在生活中也应避免出现犬只逃逸的情况。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犬只失踪,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