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丰台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全区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出售假冒口罩刑事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用时3日,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该案由区法院院长祖鹏担任审判员,公诉人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继征与被告人杨某通过“北京云法庭”参与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8日间,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购买大量口罩用于捐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情况下,在本市丰台区赵公口等地向石某某销售“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后两家受捐赠单位告知石某某所捐赠的口罩不符合防护要求。2020年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抓获,起获受捐赠单位退回的部分“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及被告人使用的手机1部。经核实,涉案的“飘安”牌口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丰台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购入大量假冒注册“飘安”商标的口罩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是疫情防控必需品,明知所销售口罩用于捐赠疫情防控一线,仍为获取利益销售假冒口罩,其行为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给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