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的要点提示
第一,审查签约主体资信及履约能力。在签约前要注意对签约对象进行资质和信誉等方面的调查,用以确保对方的履约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赔偿能力。一方面应对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自然人可否代表法人进行签约等情况,要明确其是否具有代理权限、是否具有完备的代理手续等;另一方面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业信息查询软件等多种方式,对企业的注册资料、经营状况、涉诉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
第二,尽量避免对己方不利的合同条款。尽量以双方共同商定的方式确定合同条款,合同起草时的基本条款包括主体条款、标的物的类型数量质量条款、价格条款、履行条款、违约责任、解除条款、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约定要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对己方不利的条款要多加推敲、审慎审核。对于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争议解决的方式等也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方便日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第三,送达地址的约定要具体、完整。无论是违约发生后的通知、催告,还是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的送达,约定明确的送达地址对于推进争议解决、主张己方权利、缩短诉讼流程都显得尤其重要。完整有效的送达地址约定应当注意载明因地址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时,以通知、信件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数日后)视为已经送达,并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讼阶段和争议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二、买卖合同履行阶段的要点提示
第一,留存好货物交付证据。在先货后款或先款后货约定明确、送货地点及收货人确定的前提下,送货、收货环节要做到全程留痕,注意留存好有权签收人的签收单据。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数量、价格发生变更或有其他变化,要签订补充协议或留存相关证据,防止争议发生。对履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跟踪应对,注意留存双方沟通的相关证据,便于日后主张权利。
第二,及时对货款进行明确结算。结算人、结算方式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送货完成后要及时结算。结算最好以出具详细结算单的方式进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争议;为留存付款证据,除即时结清的交易之外,避免现金付款;转账要注意转给合同主体的账户或合同约定的账户,避免收款方届时不认可收到相应款项。
第三,把控“先开票后付款”的风险。开具发票本身不能作为完成供货的依据,但未开票却常常成为买方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在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协商地位时,卖方应对相关条款引起足够重视,尽量不将“先开票后付款”订入合同。如果为了争取缔约机会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或是双方基于信任先开票,应当在后续中注意留存发票交接的证据。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发票,还应当注意留存好相应的签收记录,以防买家对发票的送达不认可。双方存在多个买卖合同关系时,开具发票应注意备注对应的项目,为日后诉讼中的举证“减负”。
三、买卖合同争议解决阶段的要点提示
第一,灵活进行合同风险救济。在相对方出现履行不当时,如果还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可以适当运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合法的途径避免自身权益受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该规定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且明确了再交涉义务,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
第二,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当对方出现根本违约情况,必要时也要果断运用合同解除等方式及时止损,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解除,还要注意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民法典》第564条增加规定了解除权行使一年的除斥期间,并且对于通知解除及相应的诉讼救济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确有相关情形时,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