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三张卡,还你8000块。
看似来钱快,实则是伤害。
刘某甲听朋友说卖银行卡来钱快,便在明知其出售银行卡及配套U盾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办理、持有的三张银行卡及配套U顿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刘某甲本是一名餐馆老板,因生意失败,致餐馆倒闭,加之一身外债,终日无所事事。2021年3月,其朋友郭某告知刘某甲有一个来钱快的生意,称只要提供个人银行卡,将卡用来给他人过账、刷流水,就能拿钱,1张银行卡3000元。后刘某甲表示同意,跟随郭某、刘某乙等人,先后辗转武汉、济南、石家庄等地办卡。
刘某甲先是跟随刘某乙到达武汉,与外号叫“鸭子”的收卡人见面,后辗转济南,根据“鸭子”的要求在济南补办了其原有的工商银行卡及建设银行卡的配套U盾,并新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及配套U盾,并将上述银行卡及配套U盾交付给刘某乙。最后,刘某甲跟随郭某、刘某乙等人到达石家庄。刘某乙安排刘某甲自行前往一大厦居住三天,由专人看守其不得离开房间,并在第二天向刘某甲转账8000元作为报酬。后刘某甲离开石家庄,乘车回家。
2021年4月间,在刘某甲将银行卡提供给刘某乙等人后,先后有15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向刘某甲出售的工商银行账户内转账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同时,该银行卡在4月间发生疑似电信诈骗流水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刘某甲明知银行卡实名注册的相关规定,并知道他人高价收购银行卡不符合常理,其出售银行卡及配套U盾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我国对银行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于电信诈骗行为人来说,其个人持有的银行账户有限,为了获得更多的支付账户帮助其流转诈骗钱款,便会以高价在社会上收取他人银行卡;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办卡“零成本”,但是卖一张银行卡却能获得几百至几千不等的利益,不可不谓之“暴利”,故即使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会被他人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仍抱着侥幸心理,甘愿以身试法。殊不知,这种看似来钱快的行为,不仅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对于电信诈骗被害人来说,被骗的钱款可能是一生的积蓄,卖卡者作为犯罪的帮手,给他们带来的是更大的伤害。
在此检察官提醒
银行账户实名管理,高价收卡切莫动心,
卖卡看似一本万利,实则后果害人害己,
遵纪守法一定牢记,勤劳致富最值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