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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总结不同电子合同的认证难点并提出审理建议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随着互联网的持续发展,电子合同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海淀法院承办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及相关衍生纠纷中电子合同并不少见,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均为电子合同。海淀法院经总结认为,考虑到电子数据易篡改等实际问题,需要对电子合同的不同形式及认证难点进行分析,以持续优化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单一的电子合同。该类电子合同特点是债权人仅能提供word、PDF格式的合同或打印件,电子合同不含签名信息。这类合同的认证难点为,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债务人或任意第三人可以随意修改电子合同的内容。因此,在仅有此类电子合同的情形下,法官会释明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材料,进而将电子合同转化为其他类型。

  二、附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该类电子合同的特点是,债权人在电子合同外,提供第三方证书机构出具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该类电子合同成为目前的主流合同,占全部电子合同的70%以上。该类电子合同的认证难点为,虽然该类电子合同本身的内容未经修改,但是,数字证书机构明确表示,不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提供保证。由于该电子合同来源无法得到保证,因此该电子合同是否为债务人在合同签署时所见合同无法得到证明,该电子合同是否为债务人签署无法得到证明。同时,如果电子证书的提供者为债权人本身或其关联组织,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将进一步降低。

  三、附有债务人照片、视频、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该类电子合同的特点是,债权人除能提供电子合同外,还提供了债务人的照片、视频,甚至照片、视频中含有债务人借款的内容,如债权人公司标识、借款合同封面、口述借款金额。该类电子合同占比在20%以上,并且数量持续增加。该类电子合同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但是也存在一定风险。目前,在信息技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任何普通人都可以随意修改照片、视频,隐私泄露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可能发生债权人轻易取得债务人照片、视频素材的问题,债权人提供的照片与债务人明显不符也可能发生。因此,在审查该类证据时,对照片、视频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是认证电子合同的重要前提。

  四、通过生物特征验证的电子合同。该类电子合同的特点是,债权人除能提供电子合同外,还提供了指纹、面容等生物识别验证材料。目前,海淀法院在审判中尚未遇到该类电子合同,但随着指纹支付、面容支付日益方便和繁盛,该类电子合同将会成为电子合同的主流。指纹、面容是重要的生物特征,经过指纹、面容验证,一般可以认定合同主体的同一性。在手机进行验证的情况下,验证方(手机厂商)与债权人并非同一人,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以得到一定保证。该类电子合同的认定难点在于,即使不考虑指纹等验证技术本身可能存在技术漏洞,电子合同的效力仍旧存在一定疑问,即当事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多次生物特征验证,相对应可能签署了多份电子协议,如何认定债权人提供的合同是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债权人偷换合同的情况值得考量。

  五、进行过主动公钥交换的电子合同。该类电子合同的特点是,合同双方事前以自然人形式交换了数字证书的公钥,或者提前公示了各自的公钥,合同双方各自使用自己的私钥签署了合同,电子合同包含有效的双方签名,且签名公钥为前述的公钥。该类合同为电子合同的理想形式,解决了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同一性问题。在公钥交换真实可靠的前提下,这类合同可以直接认定为真实的合同,合同主体均无法进行否认。但是,该类合同对合同主体的能力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合同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并能够妥善保管自己的私钥。该类合同较为罕见,目前海淀法院尚未遇到过具体案例,也没有了解到某家金融机构在业务中实际采取了这种交易模式。

  总体来说,在正常交易中,电子合同的校验主体通常为债权人,现有常见电子合同形式能够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当电子合同引发纠纷进行诉讼时,电子合同的校验主体变为法官,原校验主体变成不可信之人,现行常见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不能够满足要求,给认证带来严重挑战。针对上述结论,海淀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为鼓励市场交易,改善营商环境,对电子合同采取适度的宽容。电子合同的审查仅为事实查明的一部分,审判过程中,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无法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而否认交易的存在,应当结合转账记录、在先交易、行业习惯、交易金额等情况综合认定。

  二、鼓励企业采取合理措施,提高电子合同可信度,降低纠纷风险。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存在内在矛盾,提供安全性也将提高成本,要求企业只考虑安全并不现实。鼓励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可以降低电子合同的认定难度,甚至实现诉源治理的良好效果。海淀法院认为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提前公示电子合同文本;二是提前公示公司数字证书签名公钥,并妥善保管证书私钥,避免频繁变更;三是对于频繁交易对象,优先使用第五类电子合同。


[供稿单位:海淀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