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淀法院借鉴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鉴定管理人”制度,以“三定”(定时、定人、定标)定责,突出鉴定管理人在审判团队和鉴定机构之间的中心枢纽作用,有效压缩案件审理周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6月9日,海淀法院召开“鉴定管理人”工作机制新闻发布会,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首创“联合委托”为鉴定评估实现“提速降费”
严女士诉韩先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韩先生将严女士的手镯撞碎,严女士称手镯是翡翠的,价值近万元,要求韩先生赔偿损失;因严女士无法提供手镯购置发票,韩先生对手镯价格存疑,申请评估手镯价值。
法官通过鉴定平台系统发起鉴定委托,鉴定管理人审查发现,当事人申请评估“翡翠手镯的价值”,却无法提供手镯的材质证书。这意味着涉案手镯的材质和等级是不确定的,而委托价值评估的前提是明确手镯材质。鉴定管理人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沟通,确定本案需要委托两次鉴定:先委托质检机构鉴定手镯材质,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手镯价值。
按照正常委托工作流程,两次鉴定周期加上中间的质证程序至少需要60个工作日,当事人需要先后前往两家专业机构交纳两次费用,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延长了案件的办理时长。基于对《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内各机构资质和背景的掌握,鉴定管理人创新性地提出“联合委托”的设想,即就材质鉴定和价格评估一次性同时委托名册内两家具备关联关系的质检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由两家机构联合出具“质检+评估报告书”。
经与专业机构沟通及向当事人释明,各方均同意“联合委托”鉴定评估模式。在鉴定管理人的协调和组织下,本案从办理委托到出具报告共计用时30个工作日;相比分次委托,费用压缩了20%;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报告书提出异议。
【法官释义】
鉴定管理人掌握着各专业类别的基础知识、各类别专业机构的基本情况,多元化的知识结构有助于我们在审查鉴定申请时,结合案件审理需求,为法官建议委托思路和优化委托流程,辅助法官进行委托前的必要性和专业性审查,比如什么鉴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不同鉴定事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先后顺序,对鉴定材料的要求等,以提高委托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上述案例中,诉讼当事人欲对手镯的价值进行评估,委托时需提供手镯的证书等材料证明其材质及等级,评估机构据此估算手镯价值;在当事人无法证明手镯材质时,需先行委托质量鉴定。材质鉴定与价格评估是两种专业类别,在鉴定方法和规范标准上迥然不同,需要分别委托质检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成本较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贵重物品,要保管好证书及票据,便于后期维权。
案例二:疫情期间,足不出户,鉴定管理人组织“云鉴定”
王某芝申请王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王某芝为王某的姐姐,代理人为王某的哥哥,各主体均年近7旬。王某因脑膜炎后遗症被诊断为智力残疾三级,生活无法自理。家人日常代为处理银行、保险等业务时需要开具各类证明,很不方便,需尽快确定监护人。现王某芝申请鉴定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管理人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委托材料后当天审核通过并制作委托手续,于3月18日前往鉴定机构办理委托。因被鉴定人行动不便,需要鉴定人前往王某住处进行现场查体;但受疫情影响,鉴定人无法与王某近距离接触。鉴定管理人详细查阅了案卷,基于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且经与鉴定人确认视频查体不影响鉴定质量,决定尝试通过“云”法庭平台组织“云”鉴定。
本案当事人年龄较大,对网络技术缺乏信任、对系统的安装使用存在困难,鉴定管理人主动与各方当事人联系,消除其疑虑,通过电话同步指导安装“云”法庭,并协调鉴定人提前进行模拟测试。4月2日,在鉴定管理人的主持下,“云”鉴定如期进行,当事人均非常配合。4月20日,机构出具鉴定书。本次鉴定从办理委托到出具鉴定书用时23个工作日。
【法官释义】
协调各方主体推进鉴定活动,是鉴定管理人的职责所在。在疫情期间,鉴定管理人积极转换工作思路,借助信息手段,探索“云”鉴定、“云”听证等在线工作模式,一来保证各方参与人的健康安全,二来节约了当事人的鉴定成本;三来缩短了现场工作用时,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推进鉴定下行。
上述案例中,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人需要与被鉴定人及其共同生活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了解被鉴定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社交能力。实践中,经常发生被鉴定人行动不便、近亲属身居外地不便参加查体询问的情况,尤其是今年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面对面沟通严重受限。探索“线上鉴定”模式,有效化解了这一难题,得到鉴定人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案例三:现场勘验遭报警,鉴定管理人快速、巧妙化解案外人矛盾
某公园管理处诉某文化创意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被告申请对其施工的楼宇及其装修、地下工程、护坡工程、消防水塔、配电箱、停车场以及相关道路、绿化、入户光纤光缆、树木种植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由于工程施工时间较为久远,很多图纸缺失,无法满足鉴定条件。鉴定管理人积极与法官和鉴定人沟通替代方案,最终确定:对于有工程图纸部分项目,按照工程图纸及现场勘验记录计算;无图纸部分但现场能够勘测到的部分,按照现场勘验记录计算;无工程图纸且现场隐蔽部分,按照当事人描述及同类项目常规做法计算。
勘验当日,又遭遇一起突发事件:一名案外人吴女士突然出现,称自己为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进入房屋并报警。面对突发情况,鉴定管理人向吴女士说明身份、安抚其情绪,并向公安人员出面解释情况。由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进入建筑内部,鉴定管理人在现场直接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讨论应对方案,要求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装修方法及后续核算依据。现场勘验历时两天结束。
【法官释义】
组织现场工作是鉴定管理人团队的职能之一。近一年,鉴定管理人共组织了大约260次现场工作,包括现场勘验、协助取材、组织查体、参加听证会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不断反思和改进,对外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是提前了解案情,做好现场突发情况预判;二是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现场工作顺利开展;三是找准角色定位,以正确态度面对各主体关系;四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突发情况应对能力。通过组织现场工作,海淀法院将鉴定人与当事人的接触透明化,及时解决鉴定活动中的“绊脚石”,督促机构的工作进展,也易于建立诉讼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维护司法权威。
上述案例中,委托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工程设计图、竣工图、施工合同、洽商记录、施工现场记录、竣工结算等涉案工程相关材料;修复造价鉴定还需提供双方认可的修复方案。若鉴定材料不完整,鉴定人需要在委托方的同意下,前往工程现场进行实地确认、收集相关数据。在鉴定材料不完整、现场已灭失或存在隐蔽工程无法测量时,鉴定人则无法完成造价鉴定工作。
案例四:从“现场调解”到“出庭质询”,鉴定管理人全程参与
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地下车库、建筑物周边及运动场的工程质量问题鉴定。由于工程情况复杂,本案鉴定经历多次修改方案、准备取样等,过程较为曲折。现场勘验当日,鉴定管理人觉察到双方有调解意向,故现场主持调解,说服双方现场书写调解意向书。在一方当事人于次日反悔后,鉴定管理人又先后组织了四次现场挖掘和取样。
由于鉴定过程的曲折及双方当事人态度的反复,收到鉴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书面异议,鉴定管理人及时协调机构作出书面答复。因部分异议涉及专业问题,法官要求鉴定人出庭。为了保证出庭效果,法官与鉴定人提前召开庭前会议,由鉴定管理人作为“翻译”,对法官的审理需求和鉴定人的专业解释进行双向解读,将法官的法言法语、审判理念传达给鉴定人,将鉴定人的专业术语、专业思维解释给法官。通过有鉴定管理人参与的庭前沟通,鉴定人得以理解法官的询问意图,法官得以了解鉴定专业问题,为鉴定人出庭质询做足了准备。
【法官释义】
为了保障鉴定人的权利,鉴定管理人通过与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为鉴定人开通了免安检绿色通道、设计了庭审专用移动桌及标牌、搭建了远程出庭系统。为了提高鉴定人出庭效果,鉴定管理人制作了《出庭通知书》模板,旁听跟进鉴定人出庭,对鉴定人参与庭审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参与到法官与鉴定人的庭前沟通中,有效搭建法官与鉴定人的思维对接。
上述案例中,鉴定人出具鉴定书后,诉讼当事人对鉴定书存有异议,可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进行书面答复;在书面答复仍无法解决异议时,可向法官申请鉴定人出庭。当事人也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书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案例五:三次委托被退,鉴定管理人再出招——“线上”专家咨询
王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到被告医院就诊,并因“左蝶骨嵴脑膜瘤”被收治入院,后行脑膜瘤切除术。王某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误诊,故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该鉴定先后委托了三家机构,由于超出鉴定能力、鉴定活动受阻等原因,三次委托鉴定均无果。但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需要对本案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查明。经沟通,鉴定管理人建议法官进行专家咨询,并制定了咨询方案,对咨询方式、程序及结果运用进行设计。通过查阅病案,鉴定管理人聘请了神经外科临床医生、精神科医生及具备相应经验的法医共同参与本案咨询。因为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鉴定管理人提前邮寄病历资料给专家审阅、借助“云法庭”组织了线上咨询会议。会议进行得很顺利,根据专家意见,法官得以进行实体裁判。
【法官释义】
医疗损害鉴定是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一个难点,医患矛盾激烈、鉴定周期长、退案率高。海淀法院鉴定管理人团队迎难而上,针对医疗损害鉴定进行专门调研,与各机构开展座谈、规范委托材料、参加听证会、多方协调沟通,推进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对于部分鉴定不能的案件,海淀法院鉴定管理人探索以技术咨询方式补足事实查明;对于已经出具鉴定书、无法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询解决异议的,海淀法院鉴定管理人探索以技术审核方式辅助法官心证。
上述案例中,医患关系紧张,如不能进行实体裁判,患者权益受害、医院行诊疗行为亦畏首畏尾。但目前针对医疗损害鉴定尚无通用的技术规范标准,实践中各鉴定人对案例把握尺度不一。在此建议广大维权患者,要客观认识疾病和就诊行为,妥善保管每次就诊的病历材料,以相对冷静的态度处理问题,可以提高维权成功率。同时也建议医院加强流程管理,规范术前告知程序,提倡人文关怀,缓和医患关系。
案例六:鉴定管理人:楼下漏水≠楼上装修
陈女士诉张先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女士家阳台、客厅屋顶、墙皮、电路因漏水而遭到破坏,与楼上邻居张先生交涉后,张先生对卫生间地面防水进行了修复,之后陈女士家未再发生漏水,遂要求张先生对自家被水浸泡处进行修复。张先生带着施工人员进入陈女士家后提出了疑问:自家装修卫生间为何会漏水到陈女士家的阳台、屋顶?二人无法对此达成一致,故向法官申请鉴定陈女士家的受损与张先生家卫生间漏水之间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法官现场向鉴定管理人咨询鉴定可行性,鉴定管理人告知:因楼上已修复,原现场不存在,不具备鉴定条件。但陈女士不服,坚持申请鉴定并预交了出勘费用。经过现场勘验,鉴定人表示:由于张先生家卫生间已修复,防水工程已完工,无法进行现场重建,无法确定陈女士家的受损是否与张先生家卫生间漏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鉴定人进行了现场工作,已交费用不予返还。
【法官释义】
在邻里漏水案件中,明确受损部位与漏水现象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进行此类鉴定,鉴定人通常会采取还原现场的实验方法,即制造怀疑漏水行为,必要时进行24小时“闭水实验”,核实受损部位是否再发现漏水、渗水情况。但若怀疑漏水部位已被修复,则无法再进行还原实验。另外,若出现偶发性漏水,即偶然出现的个别漏水现象,也无法进行现场还原。
鉴定管理人在此提醒大家,家里发生漏水时,第一时间采用录像、录音、拍照的方式对漏水情况、与邻里的沟通过程进行取证留存,必要时请居委会、街道的工作人员介入。若采取诉讼方式维权,考虑到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要急于修复怀疑漏水源,待鉴定现场勘验工作完成后再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