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久的刘女士
最近有点烦
前夫王先生的朋友突然把他们告了
说是两人曾向他借过60万元钱
还拿出了有刘女士、王先生签字的借条
刚看到借条时
刘女士仿佛晴天霹雳
签字是她的字迹
但这么大的事自己怎么会没印象呢?
经过仔细询问
结合笔迹鉴定与付款证据
法官认定
这是一起虚假诉讼!
原来
王先生曾经以办理离婚手续为由
让刘女士在白纸上签字
其他字迹都是后写的
这起诉讼
是王先生和朋友串通起诉的案件
为此
法官依法决定对王先生及其朋友
各罚款十万元
关于虚假诉讼
在法律上,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说假话、提供伪证立“假案”,试图骗取法院判决损害别人利益。
对于王先生这样伪造证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妨害司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视情节不同,法律规定对个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可处以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
由于王先生的行为恶劣,法官对他进行了顶格处罚。
虚假诉讼与犯罪的关系
事情到这里还没结束,某些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还构成犯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表现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这主要包括: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王先生和他朋友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事后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