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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一天签订财产协议,离婚时法院这样判……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20]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李女士与王先生均为八零后,2016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一天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对各自名下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2020年,因双方感情出现矛盾,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婚前财产协议分割财产。王先生则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无效。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判决双方离婚,对财产按照婚前财产协议进行了分割。
  案情简介
  李女士诉称,她和王先生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8月登记结婚。在登记前一日,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后二人生育一女。因王先生婚后及女儿出生后并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多有争吵。李女士曾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进,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按照婚前财产协议分割房屋一套。
  王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此外,主张婚前财产协议无效,要求对房屋多分得一定的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女士与王先生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8月登记结婚,2018年7月生育一女。双方因性格、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自2019年3月分居。2019年李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本次诉讼中王先生同意离婚,双方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就财产问题,双方登记结婚前一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以男方名义购房一套,首付款由双方共同负担,约定该套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婚后需共同还贷,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双方承担;婚后若任意一方出现出轨或第三者,出轨一方应自动放弃名下婚后双方共有财产,净身出户;如若婚后产生正常矛盾和平分手,则婚后财产双方平分。现李女士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房屋,王先生则称首付款120万中95万由其出资,约定为双方共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对房屋份额予以多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就子女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就财产分割问题,双方签订婚前财产约定,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若婚后产生矛盾和平分手,则财产双方平分。王先生虽然主张协议书无效,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就最终财产归属及折价款给付,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经济能力、婚前财产协议、财产价值等,判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王先生折价款130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双方自由处分共同或自有财产意志的体现,合法有效。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如查明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时,分割相关财产应依照协议约定。
  本案中,男方主张协议无效,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依据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处理。


[供稿单位:海淀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