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海淀

【我为群众办实事】法治进校园,预防校园欺凌,保护少年的你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30]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4月19日下午,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徐天宇前往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开展“保护少年的你”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授课,为学生们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相关内容。120名学生参加现场授课,1000余名学生通过广播同步听课。

  为了引导同学们树立法治意识,尊重法律权威,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小公民,本次授课以电影“少年的你”当中的“校园欺凌”案例切入,为同学们介绍了校园和课堂内外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的危险,告诉大家如何保护自己、友爱他人。

  1、随意殴打同学,后果严重吗?

  小李(15岁)是某学校高三学生,因为天资聪颖,在小学时连跳两级,小李性格内向,和身边的同学沟通交流不多。18岁的小明、小刚因嫉妒小李成绩好,看不惯小李性格内向,便伙同多人(均未满18周岁)在放学路上,对小李实施殴打、脚踹、扇耳光等行为,并将殴打小李的过程拍摄成视频上传至朋友圈。经鉴定,小李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小明和小刚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小刚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小李,并拍摄视频上传至朋友圈,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是未成年,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13岁的小李篮球打得很好,入选了学校篮球队。一天,同学小王也来篮球场打球,小李热情的邀请小刚一起。在打球过程中,小李和小王起了冲突,双方吵起了架。吵架结束后,小李回到家越想越生气,在第二天上学路上狠狠的打了小王,导致小王死亡。

  小李是否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法官说法: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上述案例中,小李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已满十二周岁,其故意伤害导致小王死亡,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引导同学们消除“只要还未成年,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误解。每个人的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同学们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友爱同学,帮助他人。

  3、如何应对网络欺凌?

  本次授课徐天宇还为大家讲授了未成年人如何应对网络欺凌。随着青少年网络社交发展的普遍化,原本真实世界中存在的欺凌现象也已扩展到虚拟世界。近年来,青少年遭受网络欺凌的社会新闻屡见不鲜。在校园或者课堂中有矛盾的同学们,可能会在网络上进行辱骂、诽谤、将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相片等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当同学们遭遇到上述网络欺凌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向家长、学校报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同学们也要正确处理自己的情绪,不做校园欺凌、网络欺凌的施暴者。

  开展常态化法治教育,丰富法治教育形式,提升法治教育效果,让青葱岁月有法相伴是法治副校长授课的目的。本次授课,同学们踊跃发言,积极互动,展现了对法律知识的敬畏和热情。


[供稿单位:海淀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