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8日是民法典表决通过一周年的日子,海淀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秦硕法官,就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问题,和大家谈谈民法典如何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
一、当孩子遭遇校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先来简单说明一下,应该如何界定校园暴力,我们一般认为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内外的,可能造成受害人身体、心理等方面伤害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身体暴力、情感或心理暴力、性暴力和一些欺凌行为。同时,校园暴力的施暴人往往会故意躲避老师、其他朋辈群体或者无关他人的关注,选择空教室、厕所、操场角落、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等不易被发现的场所,因此校园暴力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被害人不及时求助,很难被及时发现。所以,我们认为当孩子遭遇校园暴力,一定要及时求助,求助的对象可以是家长、老师、同学,甚至在危险发生时可以是路人,只要能够及时得到帮助,都是可以有效避免暴力发生的方式,当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及时寻求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非常严格和具体的,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与未成年人接触的单位、群体和个人。所以,在这里我们也想再次提示孩子们,遇到危险一定要及时求助,同时呼吁每一位成年人请向身边可能需要帮助的孩子伸出援手。
另外,针对近几年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校园暴力事件,有一些声音认为“法律管不了小恶魔”。其实并不然,就在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做出了新的调整。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是说,基本上3年级以上的未成年人都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其认知范围之内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已知的校园暴力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初中以上阶段,所以,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未成年人不会因为年龄小,而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约束。
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该如何应对?
我们认为性侵害未成年人是对未成年人最严重的侵害,这种身心俱损的伤害很难治愈,而且会对未成年人造成终生的影响,所以,需要我们特别重视,帮助孩子避免此类伤害。如果发生侵害,一定要与孩子站在一起克服自身的情绪影响,争取给孩子创造安全、可信的环境,并且及时、妥善处理。在这里,我们也想做几点提示:
一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负有首要监护责任,要知道孩子在不同年龄的心理变化和需求,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活动、居住环境,要有必要的了解,应事先做好评估,尽量避免孩子单独接触存在风险的陌生环境或者人员,避免无监控状态下的一对一人员接触。要用浅显易懂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性教育,提高孩子的自护能力,抵御可能面临的危险。
二是,家长要关注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异常行为,及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表述生活经历。性侵害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案发时被害未成年人会经历心理与身体上的巨大冲击,使得被害未成年人很难在案发后明确求助,而是出现异常行为,例如:精神恍惚、食欲下降、睡眠惊醒、抗拒身体接触等等。监护人一旦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异常,未能及时引导,未成年人懵懂的羞耻感可能引发自我防御心理,拒绝回忆、拒绝叙述、拒绝帮助。对于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异常语言、异常行为、异常反应,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学会倾听孩子的话语,一旦发现异常,尽快引导未成年人客观描述事件经过,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盲目急躁。
三是,在发现性侵害行为后,家长要避免出现极端行为,及时报警、及时就医、留存好证据(比如不要洗澡、留存内衣裤、保存手机或者网络通讯信息等),不要自行采取处理措施。特别要提示一下,有些父母认为孩子遭受性侵害是一件“羞耻的事情”,不报警、不倾听、不疏导,选择掩耳盗铃的方式回避处理,这反而会加大孩子的心理压力,破坏正常的情感关系。当孩子处于危机之中时,父母的陪伴与支持是最好的保护措施,同时要给予孩子正向的鼓励,积极采取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
最后一点提示是专门针对男性未成年人和家长的,我们一般理解性侵害的对象是女性,但是根据我们的案件统计和分析,男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比例并不算少,但由于传统理解的偏差,男孩子的家长更容易忽视此类情况,而遭受过性侵害的男童在长大后可能会发生性取向改变、性怪癖或是一些精神类疾病,也会因此引发犯罪,由被害人发展为施害人。所以男孩和家长们也要学会保护孩子的性权利,以上针对家长的提示也希望能引起男孩子家长的关注,避免侵害的发生。
刚才我们介绍的是预防和事后及时处置的一些提示。但很多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等孩子长大了,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后,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时候,可能已经过去了很多年,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中做出了一项特别的诉讼时效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也是全面考虑此类犯罪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儿童的性权利,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做出的最大限度的保护措施。
三、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应该如何帮助他们呢?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有长期、密切接触的其他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家庭暴力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弱小、自护、反抗能力低,遭受的暴力程度会相对更加严重。假如再以“棍棒出孝子”为名,其他家庭成员错误理解“家丑不可外扬”等因素的加持,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是极难被及时发现的。
为了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通过这条规定我们看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不仅加入了强制报告制度,还赋予了普通公民的报告权利以及相关部门的义务。就是希望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发生在孩子身上或者可能发生在孩子身上的侵害行为,能够及时制止。
另外,202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安部等9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细化了9类未成年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医院、福利部门、宾馆等各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从业人员一旦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或者疑似不法行为,必须立即报案。这也是旨在扩大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力度,震慑不法分子。
那么当我们抓住了家庭暴力之手后,如何处理,民法典中也做出了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伤害孩子,包括亲生父母。
当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后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不能恢复。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虽然是发生在家庭内部,但依然是一种社会问题,仍然需要通过全社会建立起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来预防和治理,保护孩子就是在保护明天,让我们一起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