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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身边】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09] 来源:怀柔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扶不扶”“管不管”“救不救”却成了困扰我们的道德难题。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鼓励,反要承担不利后果,必然助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良风气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冷漠心态。为了不让做好事的人寒心,为了帮见义勇为者撑腰,《民法典》细化了相关规定,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保护实施善意救助的好心人。

  【基本案情】

  炎炎夏日,张某在商场逛街时发现一位老人突然晕厥。因情况紧急,张某当即施以胸外按压,使老人苏醒,后老人被送医继续医治,生命无碍。但是张某在对老人进行胸外按压时,因用力较大不慎致其左侧肋骨骨折。对此,张某是否需要赔偿呢?

  【怀小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事例中,张某对面临生命危险的老人实施紧急救助,尽管不慎致其损害,但无需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指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行为,而不包括专业的救助行为。救助人是指非专业人员,即一般所称的见义勇为或者乐于助人的志愿人员。

  2、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救助行为应是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实施的救助他人的行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救助人需以“救助”受助人为行为的主观目的。

  3、受助人的损害与救助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需受助人受到的损害与救助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在紧急救助过程中,因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

  4、救助人对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紧急状况下,救助人自愿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因该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即自愿性、利他性和紧急性。

  【结语】

  正如小品《扶不扶》中所说“人倒了咱不扶,那人心不就倒了吗?人心要是倒了,那咱就扶不起来了”。《民法典》出台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法律规定,承载了人民群众的期待,凝聚了全社会的共识。此项规定将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培育社会良善秩序上,发挥高效作用!


[供稿单位:怀柔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