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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张狂惹是非 寻衅滋事落法网

本站发表时间:[2018-10-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酒精能够麻痹人的神经,醉酒后容易情绪不稳定,行事冲动,可能会惹是生非、深陷法网。下面门检小编将通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说明酒后寻衅滋事的严重后果,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案例一:酒后毁财又伤人

  2017年6月,邱某在烧烤店饮酒后,无故拍打、踢踹被害人汪某停放在店外的轿车,造成该车损坏。被害人汪某与朋友于某找到邱某进行理论,邱某又对于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手机扔至附近河内。经鉴定,于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财物损失合计人民币六千余元。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邱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酒后肆意殴打服务人员

  2017年9月,周某某和刘某某酒后在一家KTV内,以该KTV服务不好为由,将KTV工作人员张某某等四人打伤,经鉴定四人所受身体损伤均属轻微伤。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周某某和刘某某在公共娱乐场所肆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受害人数较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醉酒“组团”闹事伤人

  2017年4月,蒋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孔某某在一酒店内,酒后无故滋事将宗某和刘某打伤,并在打人过程中损坏酒店多样财物。经鉴定,宗某所受身体损伤属轻微伤,刘某所受身体损伤属轻伤。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蒋某某、李某某、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案例二中,周某某和刘某某殴打服务人员,致四人轻微伤;案例三中,蒋某某等三人打伤宗某和刘某,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均符合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区间内予以量刑。

  根据该《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案例一中,邱某虽然只造成一人轻微伤,但损毁财物合计人民币六千余元,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提示

  常人饮酒后往往自控能力降低、自控意识不强,遇到事情容易情绪激动。希望大家饮酒时不要贪杯,饮酒后能够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多一分礼让、少一分冲动,不要在酒精的作用下做出伤害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情,酒醒后追悔莫及。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