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坐黑车趁刹车制造受伤假象,向司机索要钱财。2019年1月17日,男子郑某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无独有偶,近日,石景山法院也审理了类似的案件,崔某某伙同他人故意追尾酒驾车辆被判刑。
专挑黑车碰瓷 男子获刑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乘坐刘某驾驶的无运营资格的车辆行至石景山区阜石路苹果园附近时,趁刘某刹车之机故意撞向操作台,假装自己受伤,以报警恐吓刘某索要钱财,刘某心虚给了郑某1800元人民币。
2月28日12时许,郑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无运营资格的车辆,行至门头沟区滨河路双峪路口时,以同样的方式勒索到李某70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的一天,郑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无运营资格的车辆行至门头沟区王平中学附近时,同样以上述手段勒索王某,被王某识破未能得逞。
2018年9月8日10时许,郑某乘坐高某驾驶的无运营资格的车辆行至海淀区定慧桥附近时,以同样的手段勒索高某。高某害怕带着郑某先到医院就诊花费335.71元,之后被勒索2000元。9月12日9时许,郑某乘坐张某驾驶的无运营资格的车辆行至本市门头沟区落坡岭时,依然趁机撞向操作台时,被张某识破未能得逞。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郑某在法庭承认,自己在乘坐没有运营资质的车辆时,会故意撞向车子前面的控制台,然后利用指甲挠破头皮,让头皮出点血,以此让司机出钱。对于为何选择没有运营资质的车辆下手时,郑某表示他们都不敢报警,容易得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恐吓他人,索取财物,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被告人以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退还涉案赃款4800余元。
“喝酒不开车” 小心被敲诈
在另一起案子中,同是碰瓷作案手法却有所不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耿某某、崔某、耿某、王某(均在逃),经事先预谋由崔某某驾驶租来的轿车,于2018年8月30日2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上庄大街和田村南路十字路口处,以及同年8月31日1时许在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鲁谷东街交叉口红路灯处,分别采取故意追尾前方彭某、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手段,逼迫对方车辆停下,后又以彭某、刘某酒后驾驶为由分别敲诈两人各2000元、13000元人民币。法院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遇突发事故及时向警察求助,以免遭遇敲诈勒索等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