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法官,我想回家,我今天就来院里交案款……”
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某食品公司与赵某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确定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给付申请人赵某工资等共计20381.03元。由于某食品公司一直未予主动履行,同年8月申请人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执行干警按照法律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法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1月9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虽然结案,可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并没有停止,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始终被关注。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依然被限制高消费,依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1月29日,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其表示要回老家过年,由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高铁票,希望能够马上配合法院尽快履行义务。为了恢复其高消费的权益,王某当日即将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到位,随后,执行法官立即依法将王某的限高措施进行解除。
2月1日,申请执行人赵某来到门头沟法院领取执行款项,赵某对法官说到:“真是劳您费心了,都两年多了,我都没想到这个钱还能拿回来,真的让我能开心过个好年,谢谢法官”。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