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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时将财产赠与第三人,债权人如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宋霞敏

  郭某与张某系生意伙伴关系,郭某从事建材销售生意,2017年7至9月间,张某因建筑需要向郭某购买建材,货款共计20万元。郭某多次催要,张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给付货款。后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给付货款。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郭某货款20万元。可张某仍未履行,郭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张某已于2017年12月3日与妻子谭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二人名下一套房屋、一辆大众牌机动车和存款10余万元均赠与其子小张。经查,张某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

  郭某感到十分无助,张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郭某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几经波折,郭某以张某、谭某为被告,以小张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张某、谭某对小张财产的赠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郭某的诉请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撤销张某夫妇的赠与,应在何范围内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见,撤销权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所享有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郭某与张某的债权债务发生在张某夫妇离婚之前,两被告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全部财产无偿赠与自己的儿子小张的行为,客观上使自己丧失了清偿债务能力,危及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依据法律规定,张某与谭某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张某、谭某赠与第三人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20万元的行为。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张某的行为影响了正常了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取的。同时,《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个人或企业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一旦遭遇此种情形,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