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门头沟

检察官和您聊聊《民法典》有关物业合同那些事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9] 来源:门头沟检察院 作者: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它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民法典涉及“住”新增物业合同及某些条文值得注意,检察官为你解读。

  以案说法:自家装修,不可“任性”

  2017年8月,丁某购买某小区1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一套,并取得所有权证。2018年7月,丁某将该房屋其中一间居室的南向窗下墙拆除,改建为桶装水销售点的进出门,并在该进出门外搭建了台阶。物业公司认为,丁某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公有住宅售后物业管理维(装)修协议》,改建房屋并搭建台阶占用了公共部分,对正常物业管理造成严重妨碍,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丁某拆除窗下台阶并恢复原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检察官释法】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行使权利时,应严格遵守权利边界,不得侵犯公共权利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对于业主擅自改造、扩建自己的房屋,并对住宅公用部位造成损害的,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丁某拆改窗下墙的行为从性质上属于损坏住宅公共部位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丁某搭建台阶的行为,明显属于侵占住宅公共部位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丁某拆除。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