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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检察官以案释法:介绍卖卡赚外快,莫把犯罪当副业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1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陈庚
  在朝九晚五的工作之余,还能拥有一份收入可观的副业,是无数上班族的梦想。有人就打起了买卖银行卡赚钱的主意。但是12月1日起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因此,君子爱财必须取之有道,在从事副业时要守住法律底线,不要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基本案情
  小刘在兼职群中发现一个赚外快的好机会:高价收购银行卡走流水。虽然他知道银行卡是不允许买卖的,但认为自己并不直接买卖银行卡,只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应该不会违法。于是小刘应收卡老板要求,下载了加密通讯软件作为联络工具,并按照指示安排小张前往外省卖卡,最后获得2000元“好处费”。
  2022年4月25日,仅一天的时间共有22名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转入小张银行卡42万余元。11月,门头沟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小刘、小张提起公诉,并分别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支持。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小张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利益的驱使下将银行卡卖给他人转账,流水金额42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小刘虽然客观上只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并且辩称不知道收卡老板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通过其与收卡老板一直使用加密通讯软件联系,并且事先与小张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可以判定其主观不明知的辩解不能成立,居间介绍他人卖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检察官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觉得自己既不参与上游的网络诈骗犯罪,又不出卖自己的银行卡,只是在网上兼职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赚点“中介费”,就认为犯罪与自己无关。其实,这是典型的“掩耳盗铃”行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中,为收卡、卖卡人牵线搭桥、居间介绍的,也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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