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门头沟区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王某甲纠集高某某、王某乙等人,借实施变电站盗采点山体修复项目的机会,非法盗采叶蜡石并贩卖获利。其中,在4号矿坑盗采叶蜡石102.68吨,在5号矿坑盗采叶蜡石75.94吨。
图为案发现场照片。
【检察履职】
我院刑事检察部门于2021年4月22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于同年5月将案件作为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为全面查清公益受损的事实,我院通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调取了案发现场附近1公里内、为期1年的遥感卫星影像数据。遥感卫星影像不仅显示了2021年4月发现的矿坑面积变化和形成时间,还发现了4号矿坑周边存在1、2、3号三个矿坑。对此,我院以遥感影像为依托,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追加了2020年非法盗采叶蜡石484.49吨的犯罪事实。
图为我院检察人员对非法采矿现场进行勘察。
我院于2021年11月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中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要求被告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共计85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被告人之一王某甲主动提出自愿承担上述费用,并与我院达成了调解协议。2022年7月7日,门头沟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
为确保赔偿金充分用于生态修复,我院主动请示区委政法委,组织区财政、区规自部门召开协调会,并探索出本案赔偿金的管理使用路径:由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资金入法院执行账户后再通过区规自部门以政府非税收入的形式全额上缴国库,并由规自部门申请该款项组织实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办案亮点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科技赋能检察和“刑事+公益”一体化办案优势,借助遥感影像实现公益调查引导刑事案件侦查,通过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程序督促生态修复赔偿,实现1+1>2的良好效果。同时延伸监督触角,在个案办理基础上,积极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推动出台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为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提供了标准和规范。
案例二、门头沟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对辖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孙某某在门头沟区一处峭壁上采摘一株野花移植至家中栽种,并拍照在微博上发布。经网友识别,该植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起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社会关注。
【检察履职】
我院检察长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协调调度,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调查发现,案发现场没有设立保护点和保护标识,社会公众对槭叶铁线莲的识别度较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面临被破坏的风险。2022年9月28日,我院向对本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根据我区槭叶铁线莲保护的实际情况建立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加大对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力度。
2022年11月24日,行政机关整改后回函我院,已结合我区实际制作野生植物保护宣讲材料发至各镇,开展了植物保护的普法宣传,并制作200个宣传标示牌对辖区内珍稀植物进行标识,保障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
为了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我院梳理近年来办理的涉野生动植物案例,编写了《门头沟重点保护动物识别手册》《门头沟重点保护植物识别手册》面向社会发放上千册。同时,在《检察日报》发表《山花莫乱采,那可能是保护植物》普法案例,文章被检察日报正义网、北京日报等多家媒体转载。
办案亮点
检察机关迅速回应群众关切,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及时建议整改,体现了检察为民的司法担当。同时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强化以案释法主动作为,做好法治服务,推动源头治理,收获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门头沟区检察院支持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污染土壤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盛装过含有硫化物液体的白色桶20个堆放在门头沟区,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白色桶内的残余液体滴落到土壤内,可能污染周边土壤环境。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建筑公司污染土壤的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主动邀请我院作为支持主体,支持其对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检察履职】
我院于2020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次日,向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支持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函》,支持其对本案开展案件核实、案件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工作以及对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义务进行监督,并且协助其开展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支持。
2021年3月,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此案环境污染状况开展专家论证,我院受邀参加专家论证会。在专家论证会上,我院检察人员充分发表我院意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检察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和案件磋商,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赔偿义务人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并赔偿各项费用30余万元。
办案亮点
本案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凝聚履职合力的生动写照,实现了检察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既保持了检察权的谦抑性,保障行政机关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又为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检察支持。
案例四、杨某、王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杨某、王某某两人在门头沟区山林中,多次布设弹簧猎套和狩猎夹猎捕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经查明,共猎捕野猪1只、野兔1只。
【检察履职】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将杨某、王某某非法狩猎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系涉生态犯罪案件,根据本院“生态检察+”工作模式,依托生态检察工作室实现案件一体化审查办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审查刑事犯罪的同时,发现杨某、王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同年10月31日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
由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我院对其采取了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教育方案。积极开展释法说理,纠正当事人的法律认识偏差,提升其法律意识,最终在诉前实现了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自愿赔偿本案公益受损的全部费用,并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公开发表致歉信。同时,考虑到“野蛮放生”可能会造成生态平衡二次破坏,我院督促被告人签署承诺书,承诺愿意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依托前期创建的北京市首个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组织二人开展补植复绿、公益法治宣传等工作。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我院于2022年12月26日决定对本案全案不起诉。
不起诉并不是“不诉了之”,因本案当事人具有镇人大代表、中共党员的身份,我院向其所在镇人大代表主席团、区纪委监委通报了违法违纪线索,向区园林绿化局移送了案件线索。最终杨某辞去了人大代表职务,区纪委监委对王某某违法违纪情况立案调查,区园林绿化局对杨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200元的行政处罚。
办案亮点
本案是我院生态检察工作室设立后实现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案件一体化办理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深入贯彻“诉前实现公益保护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的代表性案件,通过依法移送违法违纪线索,实现了免刑不免责,达到了行刑衔接、检纪衔接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