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密云法院共审查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91件,其中约有36%的案件被行政机关撤回,结果出现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立案后又将案件撤回的“怪圈”,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对此,该院进行深入调研发现,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撤回率高的原因如下:
一是案件涉及标的物特殊,执行难度大。行政机关撤回案件主要集中于3类,即“一户一宅类”,被查处的违法建筑为被申请人的唯一住宅;“公共公益类”,被查处的违法建筑系村委会为村民建设的健身场、阳光浴池、篮球场等公益设施;“重点工程类”,被查处的违法建筑涉及到重点工程建设。鉴于上述原因,此类案件往往无法执行,导致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后又全部撤回。
二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与实践脱离。随着宅基地审批制度的收紧,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民建房的相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家里仅有一处宅基地而家庭人口却逐渐增多的实际需求。对于部分农民违法占地建设“唯一”住宅的情形,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相关弹性规定,导致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法院陷入了只能从行政司法程序上确认违法却不能强制拆除的尴尬境地。
三是“裁执分离”缺乏法律保障,难以推行。尽管最高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但是由于我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并未赋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执行权,该原则在实践推行中受阻,即使法院依法裁定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也会面临当事人对执行权限提出异议的问题与困境。
对于上述问题,为妥善处理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该院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首先是加强对行政机关撤回类案件的分析研判,出台案件办理的统一指导意见,努力探索出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支持监督依法行政的司法对策,维护行政执法及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其次是完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民违法占地建设“唯一”住宅的情形,如符合乡镇总体利用规划及宅基地用地标准,可以限期补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不应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最后是对于“裁执分离”原则,建议在我国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赋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强制执行权,避免相关土地行政类案件在行政与司法程序中重复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