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依然普遍存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相应地,也会因彩礼产生一些纠纷。今天,我们就从一个案例切入,为大家详细阐述关于彩礼的一些法律规定。
案例回顾
春节前,某村的小伙子袁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姑娘小李,经过几次见面两人自愿订下了婚约。按照当地习俗,小李向袁某索要彩礼约50000元,其中现金40000元,黄金项链、耳环、戒指三金共计5000元,衣服等约5000元。第二年袁某借资15000元与小李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在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二人同居生活了一个月,一天,小李与袁某的母亲发生争吵,小李便跑出家门返回娘家,袁某上门叫小李回家,却遭到了小李父亲的辱骂。
袁某认为小李的行为给他们一家在精神上带来沉重打击,在经济上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和她的父亲返还彩礼等共计6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小李和她的父亲认为,袁某和小李是双方自愿订婚,订婚时袁某所给付的钱物也是他赠与的,李家不应返还,袁某借钱与小李举行婚礼与李家没有关系,借款也不应由李家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与小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袁某所送彩礼数额较大,小李应将彩礼返还,但袁某给小李的家人买的衣物花去的费用属于赠与,不应返还,为举办婚礼花去的15000元也不应返还。所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小李及其父亲返还给袁某彩礼现金40000元;二、小李现有的陪嫁物品全部归小李所有。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案例从司法解释的表述中可以得到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袁某与小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院考虑到双方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小李也有一定的损失,未办结婚登记双方同居生活,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所以此案的判决结果既以法律为依据,又充分考虑了风俗民情,是公正合理的。
普法提示
为避免给付和返还彩礼带来的风险和纠纷,我们提醒广大公众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量力而行,适度给付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给付彩礼,但目前一些地区形成的给付高额彩礼的风气,产生了很多不好的影响和后果。这种风气给大部分工薪阶层和农村地区的民众带来了很大负担,使男女双方更加敏感,一旦处置不当,特别容易激化矛盾,加重两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因此,我们建议广大公众在给付彩礼时量力而行,适度给付,减轻经济负担,降低矛盾激化点。
2慎重给付,留存证据
在社会上,仍然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为避免造成损失,就需要男女双方真诚相待,也要求彩礼给付方在给付之前慎重考虑婚姻问题。此外,在给付高额彩礼时还应注意留下给付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则有利于举证,减少家庭损失。
3注意时效,及时救济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期间届满时,就有可能丧失诉讼的权利。因彩礼引发纠纷起诉至法院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但法律并没有作特殊的规定,所以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