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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点买到假货,谁该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0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外出旅游,购买当地的特产和纪念品可以说是人之常情,为此,许多旅行团都会将购物作为一个必然的环节,并且“规定时间和地点”专门安排游客购物。让游客们意想不到的是,满载而归后经鉴定发现所购产品质价不符,如何退货成了难题。于是历年“黄金周”接踵而至的是旅游服务“投诉周”甚至是“投诉月”。

  那么游客跟团旅游,在导游指定的购物点买到假货,责权如何分担?旅行社是否该负责?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再现

  十一长假,北京市民徐先生携新婚妻子参加一家旅行团的港澳5日游,旅行社的导游把他们带到香港一家免税商店,徐太太看到该商场施华洛世奇水晶吊坠比北京专卖店要便宜,于是一口气买下了三款。结果回来后在专卖店一鉴别,才发现自己买到了假货。

 

  法官提醒

  本案中,徐先生及妻子买到的假货,可以向经营者要求退货。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徐先生及妻子还可以获得三倍赔偿。但是鉴于旅游购物的特殊性,找经营者赔偿操作起来往往比较困难,那么像这种情况,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该法第41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消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本案中,是旅行社的导游把徐先生夫妇带到免税店消费,如果有指定、诱导、欺骗或强迫徐先生夫妇消费的行为,则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提示

  现在旅游市场比较混乱,特别是出境旅游市场更为混乱,在这种情况下,给广大消费者提几点建议:

  1、在签约前,应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在选择好旅游路线后,消费者有权了解具体行程和价格,以及随团导游、领队的相关资质。

  2、签合同时应对条款仔细阅读,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往返的具体时间、每日的具体行程、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次数和标准、自费项目、购物次数等。

  3、若真要购物,在付款前一定要确保交易时与售货员作出的口头承诺都清楚列明在发票上。注意检查商品,确保货品完好无损,配件齐全,特别注意提货时防止货品调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单位:密云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