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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的社会保险,企业可以任意改变其缴纳形式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条款是劳动合同条款中必备条款。所以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此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某代理公司只有12名员工,公司招聘时,老板一再承诺会为过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人数太少,加上办理社保的手续相对复杂一些,该公司就以现金的方式将公司应该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发放给员工。公司还建议员工,如果想缴纳社会保险的话,可以申请缴纳自由职业社保。

  上述案例中,该代理公司老板是以口头许诺的形式欺骗劳动者的。该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设立的一种保障制度。它是在劳动者退休、生病医疗、失业期间所享受的一种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属于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权益保障。职工和单位都有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果没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必然影响到职工能否领取养老金、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如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待遇等也将相应受到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说的"社保"即指"五险一金",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的社保费用一部分进入统筹基金账户,其中有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社保统筹费用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三方的利益,企业不能将其折合成现金支付给员工。该代理公司也并未告知员工工资中的哪一部分属于社保费用,更有故意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之嫌。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缴费义务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而且是违法的。

  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好,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劳动者可以告其违约,并要求获得赔偿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还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单位:密云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