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较2015年制定的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围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条件地承认了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调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确保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在文字表述上的一致性三大方面进行了修改。
伴随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民间借贷的简便、灵活、融资快使其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手段,为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这些年法院受理的因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借款不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约定利息过高最终无法偿还等引发的各种纠纷呈显著上升趋势。借新修订发布之机,我们就来聊聊民间借贷纠纷那些事儿。
01借贷主体
2020年8月20日起实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修改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为没有金融牌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这些主体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均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02借款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注意:在法院受理的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款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导致查明事实难度增加,因不能有效证明借贷事实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时有发生。
03合同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修改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注意:对于大额现金方式交付的认定,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交易习惯、出借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定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04合同履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案例:在刘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以借条载明的十万元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提出实际交付时已先期扣除了约定10%的利息,实际拿到的借款数额为9万元,对此原告不予否认,最终法院以双方的实际交付数额为本金做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