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司法局严格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方位、动态化的监督管理,主动积极作为,明确管控措施,有效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
社区矫正对象魏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自2020年8月25日起,在平谷区滨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魏某在平谷区某KTV工作和居住,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均比较复杂。该社区矫正对象未与其工作的KTV签订劳务合同,KTV不配合司法所日常走访工作,且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在河北省承德市,属于非京籍户口又无固定居住地人员。
2020年10月9日上午,滨河司法所矫正干警电话联系社区矫正对象魏某,要求魏某到司法所报到,发现其电话关机。当天,矫正干警通过打电话、发微信、发短信等不同方式不间断联系魏某本人,同时联系所在辖区居委会一同到魏某工作单位走访、查找,得知其已辞职。经过查找未能与魏某取得联系,司法所迅速将情况上报平谷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
针对魏某情况,矫正帮教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找。首先,持续拨打魏某联系电话,并通过发短信、微信等即时方式告知其行为的错误和继续违纪的严重后果,要求其尽快与工作人员联系。其次,继续走访魏某之前工作的KTV,了解是否有与魏某经常来往人员等社会关系寻求线索。同时,于2020年10月9日下午和2020年10月10日上午向平谷区公安分局以及滨河派出所发出协助查找社区矫正对象通知书,请求予以协助查找。最后,结合魏某一直从事KTV服务员工作的情况,排查平谷区内KTV场所。
经多方查找,10月10日下午,矫正帮教科获悉魏某在平谷区另一家KTV工作并掌握其上班时间。矫正帮教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矫正干警于当晚19:30,到魏某工作的KTV,当场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魏某社区矫正警告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魏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严防其脱管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