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因盗窃罪刚出狱没多久的王兴(化名),整日无所事事,于是他来到家附近的河边散步。
散步过程中,王兴发现了不远处驾车来到河边钓鱼的杨平(化名),并发觉杨平下车时忘记锁车,于是王兴便产生了偷东西的想法。
随后王兴打开车门和后备箱,将车内的一万元现金、香烟、鱼竿、鱼漂等物品盗走,王兴本以为无人察觉,但车内的行车记录仪拍下了发生的一切。
后来王兴主动把东西还给了杨平,取得了杨平的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以王兴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经过
累犯
因为被告人王兴之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3月刑满释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自首
被告人王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检察官提醒
王兴在发现他人车辆未锁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共计10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平小检在这里提醒广大车主,下车后锁好车门,不要把贵重物品、现金放置在车内,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