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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不成,反被骗!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24]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有时候你能看到一种现象,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不是请律师,而是找“熟人”“托关系”,往往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在这个时候利用家属的急切心理,自告奋勇的向嫌疑人家属许诺自己有人脉,能“捞人”,并以此索要好处费,最后家属给了钱要么不起作用,要么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取保候审”,家属以为是“捞人”成功,这两种结果都以犯罪嫌疑人家属被诈骗收场。
  跟平检君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公、检、法用实际行动证明这个“锅”我们不背!
  案情回顾
  孙涛(化名)听人说刘大亮(化名)的儿子刘小亮(化名)因寻衅滋事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孙涛便主动找到刘大亮称其“有关系”有办法把小亮“捞出来”,不过“捞人”需要15万元的“活动经费”。
  刘大亮信以为真,凑够钱后分多笔转给孙涛共计15万元。过了一个月,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小亮被释放。刘大亮心想这个孙涛真有办法,以为小亮的释放是孙涛的“功劳”。
  可是小亮被看守所释放出来的消息,孙涛并不知情,还继续以“捞”小亮为由向刘大亮索要“活动经费”3万元,刘大亮恍然大悟,这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明,这个孙涛将向刘大亮骗取的钱财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最终,法院认定孙涛在明知自己不可能“捞人”且“捞人”违法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刘大亮索要钱财,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示
  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绝不会以犯罪嫌疑人的刑期、执行方式作为交易,绝不允许任何“走关系”的方式亵渎司法公正。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惩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应保持正确的态度,遇到专业问题应依法向办案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咨询,切勿掉进“办事人”“关系户”“捞人”的骗局。


[供稿单位:平谷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