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贾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依法查明,2021年4月、5月间,被告贾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在平谷区大华山镇某村进行非法狩猎,捕获草兔3只、珠颈斑鸠1只、雉鸡7只。经鉴定,涉案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40元。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分别从非法狩猎行为的违法性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方面发表意见,从本案公益是否受损、非法狩猎行为与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了贾某某非法狩猎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其应对其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和造成的国家损失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对贾某某在法庭上进行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贾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 2640元,并要求贾某某30日内在区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庭审后,贾某某缴纳了2640元赔偿金,并将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建设小微湿地、“本杰士堆”等工作。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下一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促进形成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法治氛围,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