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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法院:公共场所经营和管理者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定期维护老旧设施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0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公众在旅游景区、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体育场馆等不慎受伤,经营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9月5日,北京平谷法院召开“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审理的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基本情况,指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并发布典型案例。
  通报会上,平谷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晓明指出,公共场所具有公众性、开放性、群体性的特点,意外事件的发生事关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此类案件存在双方矛盾尖锐,调解意愿低、服判息诉率低、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等问题。随后,李晓明庭长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说明,具体介绍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过失相抵”和“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两种减轻或免除经营管理者责任的例外情形,为经营者、管理者提高安全保障意识,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指引。
  平谷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白雪英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提出了四点安全保障风险防范建议:一是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警示,即应当用醒目、清晰、易识别的文字或图片,对潜在的风险或危险源在容易被看到的位置设置警示图、提示语、危险告知牌等。二是重视主管机关、行业规范所确定的管理者责任,消除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老旧电梯、松动的防护栏、消防通道障碍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定期做好检查、维护、整改以及书面记录。三是事前制定安全保障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并在事后积极救助。四是购买团体意外险、组织责任险、人身财产险等适当的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避免经营管理者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发展。除此之外,白雪英副院长指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合理的边界,不能过分苛责,否则将不合理地加重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增加社会机构的经营成本,影响公共服务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平谷法院民一庭马文红法官通报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四个典型案例,包括“运动场馆内撞坏牙齿案”“体验VR游戏崴脚案”“酒店装修顾客摔倒受伤案”“购物车翻倒婴幼儿受伤案”。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解析了司法裁判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认定、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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