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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后不提供服务 微商在网络上发布侮辱性语言被判赔礼道歉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李梦竹
  “微商”收到定金后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拒不退还定金还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北京平谷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微商做出书面道歉。
  2023年5月,王某自“微商”处订购一个定制改造包,并支付定金1000元。因王某一直未收到改造包,其便与“微商”张某多次沟通,催促进度,要求退还定金。张某不满被频繁催促,双方在聊天中产生争执。后张某未向王某交付改造包,也未退还定金,且在小红书平台发帖,内容包括“脑残”“无底线”“读书太少”等对王某的侮辱性语言,并配发了王某及其子女的照片,该帖被点赞累计2000余次,留言400余条。王某的朋友看到该帖后告知王某,王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书面道歉,不得再打扰王某生活。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在其小红书平台上对王某以多种侮辱性语言发帖,存在主观过错,且影响了王某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现王某要求张某向其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对其予以打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张某是否侵犯王某的名誉权,应通过全面审查张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其一,张某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张某在案涉帖的标题、内容中多次运用侮辱性语言进行表达,且配发王某及其子女的照片,已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其二,张某具有主观过错。张某主观上有通过夸大事实、侮辱他人令王某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其个人声誉的故意。其三,发帖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帖已得到一定数量的围观及评论,且通过配发的王某及其子女照片,有指向性地降低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其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发帖导致该负面评价被点赞累计2000余次,留言400余条,且该帖已经被王某朋友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本案中对于张某的侵权行为,法院根据其实际影响及王某的诉求判决张某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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