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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是个人合伙,应如何认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2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迟婧函
  一方说是共同投资饭店,一方说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因为一笔债务,原本为朋友关系的两人闹上法院。北京平谷法院经审理,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钱者需要偿还本金以及利息。
  贾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开始,王某以自己开饭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贾某借款,贾某在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陆续给王某借款4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王某陆续向贾某偿还部分款项。2020年2月8日,贾某与王某共同核对,王某尚欠贾某借款23.6万元,后王某又偿还过部分款项,尚欠19.49万元。故贾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王某称双方系合伙关系,并非是民间借贷关系。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双方共同投资在经营一家面馆,双方在微信、支付宝的无数笔资金往来中,每一笔资金均与合伙经营面馆资金用途有关,各项账目还需要进一步审计确认,贾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与双方资金往来用途性质不符,故请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两个要件。本案中,贾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或者案外人多次转账,王某亦认可收到款项的事实,仅辩称款项系投资款,故法院对有款项交付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多次提到向贾某借钱,多次表示返还贾某,并实际返还部分,故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故此认定贾某、王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双方之间借款的金额,因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各自名义或面馆的名义存在无数笔转账,且存在刷他人信用卡、案外人收付款、贾某垫付货款等情况,法院无法逐笔核实区分每笔款项,故借款金额以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的数额为准。贾某主张的数额结合了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的金额及被告后期返还的情况,数额合理,予以支持。贾某关于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首先,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贾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或者案外人多次转账,王某亦认可收到相关款项,故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其次,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 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多次主动通过微信询问贾某尚欠金额,且王某并未对贾某回复的具体金额提出异议。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晰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故可以认定王某对其欠贾某钱款系明知,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根据检索,王某前后两次以合伙合同纠纷起诉贾某,后均按撤诉处理,现王某主张双方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合伙纠纷,缺乏依据,故,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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