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被性骚扰
被恶意AI换脸
被午夜来电狂轰
您的人格权着实已被侵犯
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还包括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通过三个案例,看看民法典如何保护我们的人格权吧。
向性骚扰说“不”
守护你的尊严
案例:
张女士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公司,实习期间,其上司刘某多次给其打电话,发送露骨图片及污秽文字,提出要和张女士相约某酒店的要求,并以如不答应就不让张女士转正相要挟。最终该张女士选择将事情曝光,勇敢向性骚扰说“不”。
法条: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解读:
近年来,不时爆出有关性骚扰的新闻,之前法律对“什么是性骚扰?”“用人单位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受害者维权难,有的甚至被用人单位责备。
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表现方式,不仅包括肢体接触还包括言语、文字、图像等的展示,自然人有权对违背自我意愿的性骚扰行为予以拒绝,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为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为相关单位设定了事前预防、事后妥善处理的防治性骚扰义务,要求各单位建立防止、投诉和惩罚性骚扰的机制,从制度和环境方面防止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和谐。
加强肖像权保护
守护你的脸面
案例:
小美和好朋友小艳都特别喜欢用手机拍照、录视频,小美的手机里有许多小艳的照片和视频。
“AI换脸”在网上快速兴起后,小美在未征得小艳的同意下,私自用小艳的肖像制作了许多条AI换脸恶搞视频,发布到网络上博取关注。
法条: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解读:
“AI换脸”技术能够随意替换视频的角色面部,深度伪造可以制作使人难辨真假的动态人脸画面和声音,在年轻人中很是流行,许多人上传“改头换面”的视频片段到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过足了瘾,但殊不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AI技术等给他人换脸可能构成侵权。肖像,即人的外部形象,但不限于面部容貌,侧脸以及体貌、背影、局部特写甚至漫画在符合条件时均可获得肖像权保护;声音,在自然人之间千差万别,同肖像一样本具有人独特的识别主体作用。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升级隐私权保护
守护个人安宁
案例:
小浩与女友小丽分手后,每至深夜给小丽打骚扰电话,并将手机上存的小丽的照片随意发送给他人,同时将小丽的一些个人隐私到处告知,小浩的行为扰的小丽生活不得安宁。
法条: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解读:
现实生活中,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民法典首次对“隐私”作出界定,列举了5种具体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并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这意味着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人们熟知的以散发传单、窃听谈话、偷拍他人等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行为,任何有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比如肆虐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强制弹窗广告以等,都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最后,如果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