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上午10:30,一场题为“《民法典》全方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线上京法巡回讲堂开讲啦!本次巡回讲堂由石景山法院刑庭副庭长、“以案释法讲师团”成员杨洁法官为大家授课,通过法律文本解读和案例分析,引导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此次巡回讲堂邀请到北京市人大代表李哲清、张斌、张欣瑞、贾月、马兵、赵五和区人大代表高笑旭、王金力、王建华在线参与。
王建华代表表示:直播案例丰富,深入浅出,有利于家长了解监护孩子成长的法律责任,关注孩子全面发展,逐步挖掘孩子潜能,培养孩子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石景山区电厂路小学和第二实验小学学生和家长观看学习。
4300余名网友通过北京石景山APP线上直播参与其中,14万网友进入微博直播间观看学习,取得了显著的普法宣传效果。
民法典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各个阶段
胎儿时期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上述条款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起始点前移到胎儿时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
八周岁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以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充值为例,如果参与网络游戏充值和网络平台打赏的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网络打赏和网络充值行为是绝对无效的,一律应当退回,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平台予以返还,网络平台也应该予以配合。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仍以未成年人网络充值为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不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当然的认定为完全无效,也并非完全有效,而是需要结合具体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与他的身份、年龄、智力状况、所参与的游戏类型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若是超出了其年龄、智力范围,则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才有效,否则无效,可以追回。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时候未成年人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父母的银行账号进行充值打赏。此时,原告就需要举证证明父母并不知情,没有取得其允许。如果父母采取放任默许态度,则充值打赏行为很难以未成年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而认定无效。
法官建议
一方面,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督未成年人合理利用互联网,建立对网络世界的正确认知和健康理念,同时也要减少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时间,给未成年人多些陪伴,以实际行动言传身教。
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也要高度重视未成年权益保护,落实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对“打赏”“充值”等行为设置更严格的验证方式,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十六周岁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
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结合此次疫情,《民法典》完善了因疫情等突发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就变更监护人做出了详细规定。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案例
2020年3月,黑龙江某地4岁女童被生父和其同居女友殴打住进ICU病房,该女童生母得知该悲痛消息后,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目前法院已将女童抚养权变更为生母。该女童生父及其同居女友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保护好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切实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职责,是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抚养、收养问题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案例
吴男与邓女婚后育有一女,刚满八岁,两人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双方对离婚己达成共识,但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原本孩子与吴男生活的时间多一些,邓女因工作原因平时陪伴少一些,但都会尽量抽时间与孩子在一起。双方经法院多次调解都不愿让步,考虑到孩子己经年满八岁,法官要求家长在开庭前将孩子带至法院,由法官单独询问其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吴男认为孩子长期由其陪伴,肯定是会选择与其生活;邓女没有这么自信,就不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任何妥协。结果,在开庭前,法官宣布了孩子的选择:愿意与妈妈邓女生活。邓女当场喜极而泣,随即表示愿意在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协商分割。最终,双方协商离婚,约定了各自陪伴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对孩子的伤害减少了最小。
上述规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的选择权,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中一个界线是8周岁,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收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是,尊重孩子的选择权不代表以孩子的选择为准,法官仍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保障未成年人遭性侵伤害后维权的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很大程度上不懂得自我保护,且作为弱势群体没有能力自我保护,民法典将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推到受害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让未成年人成年后依旧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官建议
未成年人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
1.了解自己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允许他人碰触的,对于不当或不舒服的身体接触,要勇于说不。
2.陌生人或熟人都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任何人强行亲吻、搂抱或裸露自己的隐私部位时,都要断然拒绝。
3.遭到他人侵犯时要大声呼救或摔破东西求援,若周围无人,可对换人撒谎帮助自己脱离险境。
4.遇到“怪事”、受到伤害一定要及时告诉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