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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脚下安全”,检察官在行动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25] 来源:石景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保护“脚下安全”,检察官在行动
  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的“工作通道”,它们遍布在大街小巷,关系着千家万户。井盖虽小,但处理不好就会发生大问题。据统计,仅2019年全国因井盖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的案件就有155件(其中死亡16人)。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制发了第四号检察建议,为保护老百姓“脚下的安全”,全国检察机关都行动起来了!让我们一起进入“四号检察建议小课堂”吧。
  问题一
  四号检察建议的内容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调研,发现涉井盖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井盖缺失、破损变形、松动、错位、与路边凹凸不平等等,暴露出的深层次原因是责任单位安全意识不强、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
  问题二
  为什么检察机关会管井盖的事情呢?
  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打击涉及井盖的刑事犯罪、推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提高社会精细化管理程度、促进依法行政等等都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比如打击盗窃、破坏井盖的刑事犯罪行为、监督对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对老百姓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合作预防井盖问题等等。为老百姓的出行安全提供全方位保护,就是我们的目标。
  涉及井盖都可能有哪些犯罪呢?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汇总了常见的涉井盖犯罪的行为。举几个例子:
  偷井盖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井盖的,构成盗窃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罪名:
  收购盗窃所得的井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等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可能构成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
  对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
  告别“吃人井”、“绊人井”,
  四大检察联手行动。
  护佑平安,有我检察官!
 


[供稿单位:石景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