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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非法倒卖燃气犯罪,排除埋在身边的“定时炸弹”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07] 来源:顺义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以前不都是拘几天就行了嘛,这回咋还要那么久呢?”
  在远程讯问室内,已被逮捕的施某某面对办案检察人员提出的量刑建议反复说着这句话,隔着屏幕都能感受到他的震惊和疑惑。
  事情要追溯到2018年,在本区居住多年的施某某,一直经营着一家五金店,因为与本区某燃气站负责人是老乡,可以低价进到燃气,便干起了倒卖液化石油气的生意来“挣外快”。
  2019年9月,施某某因为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被顺义分局查获,处以行政拘留5日。然而本次行政处罚并没有让施某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他在拘留期满后继续重操旧业,直至2019年12月底,区城管局直属队对施某某居住地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并报警,施某某被查获。
  经审查,从2018年至2019年,施某某通过从燃气站低价买入液化石油气,加价卖给居住地附近商户的方式,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人民币46万余元。
  2020年3月,该案被移送至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王凤对施某某进行了远程提讯。面对他的疑惑,王凤仔细说明了为什么这次不是“拘几天就行”。
  “液化石油气是燃气的一种,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向他人出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规定,且经营数额达到46万余元,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且,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非法存储、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就像是一颗定时炸弹,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处于巨大危险之中。”
  经过检察人员的耐心释法说理,施某某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有了清楚的认识,真诚认罪、悔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日,施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液化石油气存储和使用不当,会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公共安全形成极大隐患。
  为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和用户要做到:
  一是拒绝非法燃气站点,燃气用户要在正规的燃气站点充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是拒绝超期报废钢瓶,燃气用户选用经国家认证的生产厂家或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燃气钢瓶,且需要定期检验,燃气站点不得为超期报废钢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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