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旨在对私人权利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从摇篮到坟墓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顺义法院推出
学习民法典系列特辑《划重“典”》
为您解读身边的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超市摔伤
能否向超市索赔?
游客在游乐场所游玩项目时受伤
游乐场所是否应承担责任?
旅游过程中人身或财产受损
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吗?
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今天给大家讲一讲“安全保障义务”。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始于德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交往义务”,是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证第三人免遭损害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为什么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让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原因是他们对其经营、管理或组织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他们最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可以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
案例回顾
徐女士与家人一同到某水上乐园游玩,在玩晃桥项目时,徐女士自行下桥滑落水中,致跟骨骨折,经鉴定属于十级伤残。徐女士认为,因乐园缺少保护措施、水池内水太浅,才导致自己受伤,遂将该水上乐园的经营方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红晃桥作为一种新兴游乐项目,是多方参加且以一方坠桥为游玩目的,在游玩者寻求刺激的同时,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多人参加的游乐项目,保障游玩过程的安全有序、提供有效的安全保护设备及措施至关重要。若该乐园在事发前更多强调游玩规则,始终落实游玩规则或为游玩者提供简易救生衣等,则大概率会避免或者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乐园作为经营者以及晃桥游戏的组织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徐女士本人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亦具有一定过错。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该水上乐园经营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女士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是不是只要在公共场所内发生的损害,管理者都理应赔偿?
当!然!不!是!
例如曾被广泛热议的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案例回顾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花都区法院。
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万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且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吴某家属要求承担责任的请求。
判决书中写道:“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
简而言之,安全保障义务有严格的边界,管理者的安保责任,应当限制在游客对景区资源的正当合理用途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