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驾驶超载的轻型普通货车上路,在车辆转弯时货物散落,致使对向车道驾车司机当场死亡。经认定,李某不但超载驾驶,车辆制动系工作状况不正常,而且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16日,李某驾驶轻型货车从密云运输压缩板返回香河,行驶至顺义区某连续转弯的山路路段时,适有被害人石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轻型货车车载木材散落,砸中石某所驾车辆。同时,由于货车无法有效制动,货车左侧在对向车道内与被害人驾驶车辆发生撞击,造成被害人死亡,而该货车也在向前行驶一段距离至平路后方才刹住。
在讯问时,李某称:“我车没有问题,平时使用我没觉得有问题,不受影响。”面对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申请复核,对对方车辆作出全面安全险能排查。但证据推翻了李某的辩解,经鉴定,涉案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工作状况不正常)。
证据面前,李某只得承认,自己曾对所驾驶货车私自改装,车身加高了80厘米的厢板,为了省运费,多挣一点钱,心存侥幸,已经驾驶该货车多次往返于上述山路路段超载运输木材。
案发时,为了使货车右转弯通过该路段,李某压中心线行驶,“我想对面不会有车,我占用对面车道能直接转过这个弯,当时麻痹大意了。”最终造成本案惨重的结果。
检察官提示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肇事案件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一方面要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比如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另一方面驾驶人要尽到保障上路车辆安全的注意义务,比如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措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驾驶人,擅自加高车厢栏板高度“驶”不得,勿因贪小便宜埋下大隐患。货车加高厢板主要目的就是多拉货,但这样做导致的结果是严重超载。一方面,由于惯性刹不住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超载货车在转弯时离心力远高于正常货车,极易发生侧翻。
另一方面,超载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位损耗严重,大大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驾驶大型车上路前应充分检查车辆各方面性能,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莫因侥幸心理将货车变为“祸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