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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法院与北京城市学院联合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08] 来源:顺义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顺义法院与北京城市学院联合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杨镇法庭庭长王晓磊作为活动嘉宾致辞,杨镇法庭副庭长宋万忠为现场400余名师生带来了一场普法讲座。

 

  王晓磊庭长在致辞中阐述了宪法、法治的重要意义,并勉励同学们有意识地主动学习法律、崇尚法治、树立法律意识,努力成为法治社会中知法、懂法、守法的践行者、捍卫者。

  宋万忠法官结合师生们关注的教育培训合同、共同饮酒、套路贷、故意伤害罪等法律知识,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释法,为师生们带来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法官讲了哪些知识点和案例?

  我们一起来回顾!

  共同饮酒发生意外 同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小高与张某系某大学大二年级的同班同学,张某请假回家,因飞机起飞时间过早,前一晚决定住酒店。小高为其送行,二人一同前往酒店周边某饭店就餐饮酒。吃完饭后,喝醉的小高已无法独自行走,二人打车回到宾馆,张某将其抬回房间,并开始清理小高呕吐物以及衣服。几个小时后,张某发现小高一直没有动静,于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检查发现小高因乙醇中毒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二人走出饭店后,小高已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张某对同饮的小高具有一定程度上照顾和救助的作为义务,应保证小高的生命及健康免于处于危险境地。但张某将小高带回酒店房间后,在长达四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张某过于轻信既往经验,未及时采取拨打急救电话等措施,贻误了小高在醉酒状态下得到及时救助的时机,故法院据此认定张某对此存在主观过错且其上述行为与小高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无不妥。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十六万三千余元。

  远离“套路贷”,青春不负债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启

  高校学生缺乏生活常识及风险意识,加上没有父母在身边监督,容易受不良消费观念及消费行为影响。按照目前对银行业的监管规定,大学生很难从传统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为超前满足消费欲望,很多大学生选择互联网借贷。互联网借贷平台对借贷者的资格审查标准低,大学生较易获得贷款,导致部分大学生超过自身还款能力消费,进而陷入金融借贷纠纷。

  此外,一些平台还存在恶意放款的情形,贷款人在浏览过程中不小心就“被贷款”,平台缺乏对合同订立环节的提示与确认,缺乏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而一旦不小心订立了合同,平台极速放款,而还款的时间和利率往往是平台单方设置,借款人缺乏平等的磋商权及知情权。

  “故意伤害罪”离我们有多远

  伤情鉴定,分以下级别:

  从重到轻,分别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案例一

  2020年1月7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加油站对面,被告人马某因行车问题与孙某发生冲突,双方互殴,马某用拳击打孙某面部致其右眼损伤。经鉴定,孙某右眼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鉴于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顺义法院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2021年3月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商场×层×店铺旁楼道内,被告人赵某因清理板车问题与×店铺员工李某1发生争执,赵某用拳头将李某1眼部、鼻部等处打伤致鼻部骨折。经鉴定,李某1身体所受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本次宪法日宣传周活动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一环,顺义法院将加强与辖区学校的联系,通过落实党建共建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庭与学校互进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纠纷解决能力与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