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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承包方直接与次承包方结算,合理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3-12-0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房屋装修市场中,一些公司或个人签订合同后将所承揽的业务转交由第三人进行,相关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修工程转包引起的纠纷。
  基本案情
  彭某承揽了牛某的隔断安装工程,结算的工程款为95335元,后彭某将该工程转包给孔某完成并签署《订货单》。完工后,牛某支付了彭某66000元工程款,尚欠29335元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彭某将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牛某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9335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牛某将未付工程款29335元中的部分款项直接付给了工程的转包方孔某,并与孔某另外签署了承揽协议。牛某认为,是孔某实际完成的工程,自己也与孔某达成了新的协议,自己与彭某之间的协议无效了,因此拒绝向原告彭某付款。
  法院判决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牛某委托原告彭某制作、安装隔断,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后原告彭某将该承揽主要工作交由孔某完成,并与孔某签署了《订货单》,应属合法有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被告与孔某自行签订《协议书》并不能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承揽合同合依法有效,且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从未提出过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理应继续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原告款项。针对应付款项金额,因被告在诉讼中又支付孔某12000元,为减轻诉累原告同意一并予以扣减,故尚欠款项金额应为17335元。涉诉隔断安装已经完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款项17335元。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牛某支付原告彭某款项17335元。
  顺义法院法官提示
  房屋装修过程中,如在工程未完工之前业主发现承揽方未经允许私自转包事实,可以选择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发现后选择默许,则不能在完工后以此为由提出拒付款项。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能由合同当事人向相对方主张权利以及要求承担合同义务。本案中,牛某绕过了承包方彭某、找到工程的次承包方签署承揽协议付款的行为,不能免除其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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