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落到实处,通州法院民三庭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近日,通州法院民三庭孔范宇法官团队派员前往潞阳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生动的案例向社区居民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
活动现场,法官助理刘萍萍向社区居民介绍了遗嘱的概念、类型、多份遗嘱的效力顺位等基础知识,并重点通过典型案例解析不同类型遗嘱的设立要求,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小编通过问答的形式将干货整理出来,一起来看看吧!
壹
遗嘱的内容不违法就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
近日,姐姐李某将弟弟李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遗留的一套房产。开庭时弟弟不同意该房屋由姐弟二人依法平均继承,因为自己手中有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其内容为:“从今往后李小某如果把我照顾好达到满意,我死后房子就归李小某,如照顾不好房子就不给”。姐姐称,弟弟对父亲照顾得并不好,弟弟经常惹父亲生气,甚至因二人吵架父亲还报过警。
法官释法
李小某对父亲照顾得好与不好,是否达到了父亲的满意,是一个非常主观的判断,父亲在弥留之际对此没有表态,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依据,他人也很难用客观标准对此进行判断。故该遗嘱虽然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因无法判断其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故无法认定该遗嘱有效。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注意:遗嘱内容应真实、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存在歧义。
贰
代书遗嘱见证人并非同时在场遗嘱有效吗?
案例
一天,郑老汉请来了熟识的李老师为其代写一份遗嘱,写好后李老师和郑老汉分别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过了一段时间,郑老汉听说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人见证才有效,于是在邻居侯村长来串门时拿出该份遗嘱让侯村长也作为见证人签上了名字及日期。后郑老汉的继承人因继承问题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处的“在场”要求时空一致性,即同一时间、同一场所;“见证”指全程见证,即见证遗嘱生成的全过程。郑老汉的遗嘱两位见证人并未同时在场见证遗嘱生成的全过程,故这份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应被认定无效。
叁
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的财产会有什么后果呢
案例
被继承人唐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是唐某和妻子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妻子早逝,唐某晚年主要是由小儿子照顾,因此唐某立下遗嘱:“百年后该房屋均归小儿子,没有大儿子的份儿。”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虽然房屋登记在唐某名下,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冯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房屋中属于冯某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大儿子也是继承人之一。父亲的遗嘱中处分了属于他人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被认定无效。
肆
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a该怎么办呢
案例
被继承人李女士与吴先生已离异多年,女儿小吴随李女士共同生活。2017年李女士查出自己患了癌症,想到自己过世后只能靠弟弟一人照顾年迈的双亲,于是留下遗嘱,表示将自己名下的住房以及所有银行存款都留给弟弟继承。李女士过世时,16岁的小吴仍在读高中。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李女士过世时女儿小吴尚未成年、仍在读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情形,李女士的遗嘱中没有为其保留财产,故法院判令为该继承人留下了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才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