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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收钱后“跑路”,北京西城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12]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装修行业竞争非常激励。近几年,我们不时地听到装修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跑路的消息。去年,北京的事主边先生就遭遇了装修公司跑路的事。

  据承办法官徐澜涛介绍,原告边先生家有两套70平米的房子。2019年3月,边先生将两套房子都交给了某装饰设计公司进行装修,与该公司签署了两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系列合同。

  按照优惠套餐,每套房子的装修施工费用为3万9千元,材料费另付。

  7万8千元,相当于两套房子的装修工程寸土未动,边先生就已经将两个合同约定的全款都交给了装修公司。

  设计和施工人员在墙上画了线,挖了几条沟槽,随后就再也没有来过。

  边先生再次联系装修公司时才发现,所有的电话都拨不通了,从公司老板到员工都不见了。装修工程黄了,边先生希望能要回自己的装修款。2019年10月,边先生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按照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统一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起诉前未发出解除通知而主张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时间认定,有起诉日、送达日、判决生效日等多种情形。边先生面对的困境是,装修公司跑路,他根本无法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无法确定解除合同的时间。

  据徐澜涛法官介绍,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民法典》做出了新规定。那么,边先生可在起诉后将起诉书副本登报公告送达。

  边先生的公告发布是在2019年。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是否适用边先生的情况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起诉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月4日,西城法院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

  拿到判决后,边先生很满意,这为他下一步的维权打下了基础。

  徐澜涛法官说,近年来因为装修公司跑路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装修行业激烈的竞争中,一些企业产生了畸形的经营思维,铺天盖地的大搞优惠活动,试图通过超低价格占领市场。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位使得装修企业面临很高的经营风险,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跑路。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消费者。因此,法官建议消费者要理性对待装修市场上的低价优惠。


[供稿单位:西城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