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袁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至2020年间,在明知所销售的四轮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向他人销售电动四轮车6辆,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经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电动四轮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北京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