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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10] 来源:延庆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12月27日,延庆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延庆法院院长俞里江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延庆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被判令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费用18287.38元。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李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延庆区某村北山底及北山西梁山脊附近,将杂草引燃,引发5处火情,致使约8.9亩水土保持性质的生态公益林损毁,其中154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森林火灾直接损失3400元。经鉴定,放火行为导致该区域植被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修复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28648.22元。6月22日、24日,李某某又分别在延庆区另外两村点燃柴火垛、废草和废弃布料。2021年11月,延庆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李某某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庭审情况

  庭审前,合议庭成员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庭审中,延庆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在刑事案件审理部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发表公诉意见,指控李某某构成放火罪。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检察机关申请,环境损害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报告的科学依据及调查评估方法进行了说明。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程序规范有序。合议庭成员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提问。随后,诉讼双方就修复及费用计算标准等事项展开辩论、发表意见。公益诉讼人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并就环境资源修复的意义进行了阐述。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悔罪,对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表示歉意。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评议后,案件当庭宣判。

  裁判结果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多次故意放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延庆检察院依法就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判令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费用18287.38元。

  法官说法

  放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李某某的故意放火行为引起的火场面积较大,燃烧程度超出可控范围,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被判犯放火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案中,李某某的放火行为致使该区域生态公益林损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木资源,因此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林木资源属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保存生物物种、维持生态平衡等生态服务功能。放火毁林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的毁损,还导致被毁林地所具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丧失。本案支持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也警示社会公众重视林木等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供稿单位:延庆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