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规范人才有序流动 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及提升审判质效的经验做法,同时发布典型案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范竞业限制行为提供法律指引。
北京一中院相关负责人在介绍涉竞业限制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时表示,2020年至2025年6月期间,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涉竞业限制案件432件,占全市竞业限制案件量的23.13%。年均结案78件,整体呈稳中有增趋势。
通过与2014至2019年审结竞业限制案件量进行对比,2020年至2025年上半年,竞业限制案件量增长了104.73%,在同期劳动争议案件量中的占比由1.97%增长到3.72%。在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背景下,该比例的上升说明近五年人才竞争愈发激烈,企业也更加重视对人才,尤其是掌握核心信息的高端人才、高科技人才的保护。经统计,涉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占整体竞业限制案件量的4.27%;涉及工程师、设计师等高级技术人员的案件,占比约14.22%;其余八成案件多涉及产品销售,培训教学,财务、行政管理等岗位。
案件审理坚持禁止滥用原则 平衡保护商业秘密和人才流动
竞业限制制度不能过度滥用,否则势必限制人才流动,造成人力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为此,北京一中院在审理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时,始终坚持禁止滥用原则,树立平衡保护的理念,让竞业限制回归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而非成为企业垄断人才的工具。
企业应该合理限定人员范围 避免滥用支配地位
发布会上,北京一中院相关负责人发布了六起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竞业限制人员与竞争关系的认定、在职期间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是否有效、仅未履行任职报告义务是否需要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方式等热点问题予以回应。
北京一中院对用人单位提出建议:
企业应该合理限定人员范围,避免滥用支配地位;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企业可通过劳动合同附件、单独协议的形式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应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按期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应当公平合理,约定违约金时要适度。
北京一中院提示劳动者,审慎评估协议内容,确认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文/董振杰 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