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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八年不执业起诉医院要薪酬终败诉

本站发表时间:[2018-10-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医师向医院索要八年医师执业资格无法从业的损失共计48万,以及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因该医师未实际执业已满两年,医师执业证书应注销,故索要赔偿于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刁某于2008年1月考取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内科专业,执业地点为北京某医院。但其自2008年至今未在该医院实际执业,而是先后就职于北京某基因科技公司、生物科技公司等。2018年1月,刁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支付其延误8年医师执业资格无法从业的损失共计48万(每月按照5000元计算,医师月平均工资)以及因无业、生活压力大导致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要求该医院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刁某注册至北京某医院后并未实际执业已满两年,故其应在注销注册后进行重新注册,且其要求该医院赔偿未执业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刁某要求该医院交纳社保的诉请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不予处理。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刁某的起诉。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按照本法规定考核合格,重新注册。医疗机构务必加强注册医师执业管理,避免注册医师异地执业、长期不执业导致考核缺失,过期注销等情形。广大执业医师应积极参加医疗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定期参加考核、考试。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