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市政法单位 > 北京市法院

马路边上学单车 误撞行人谁的错?

本站发表时间:[2018-10-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小杰的父亲在小杰过11岁生日的时候送给他一辆电动山地加速自行车,随后小杰的父亲带他去马路上学习自行车。在十字路口处小杰与一位过马路的行人刘某相撞,后刘某被送往北京市某区医院就医治疗,经医院诊断刘某为腕骨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小杰的父母与刘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刘某以小杰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 201元。小杰的父母辩称,小杰年龄较小,社会认知水平及危险防控能力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标准,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的人员必须年满12周岁;不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自行车,而且自行车也不能加装动力装置。综上,小杰没有达到驾驶自行车的法定年龄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安装有电动加速装置的山地自行车并将刘某撞伤,小杰的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小杰的父母在此次事故还有日常生活过程中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责任,且刘某是按照交通规则通行马路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能减轻小杰父母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杰的父母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供稿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