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等六人通过在银行ATM机上安装卡口器和摄像头等设备的方式,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用于制造伪卡套取卡内钱款,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被告人廖某、马某及李某通过QQ相识,约定由被告人李某提供资金购买卡口器和摄像头等设备,廖某和马某在银行ATM机上安装,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用于制造伪卡,套取卡内钱款。2017年12月10日左右,李某雇佣王某监督廖某和马某。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在王某的监督下,廖某、马某在ATM机安装设备,将绿色的卡口器安装在插卡口,用来读取银行卡信息,将摄像头安装在密码罩内侧的顶上用来拍摄取款人输入密码的影像。安装完成后,使用马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调试,做好时间节点。晚上22时许将设备取走后,廖某通过笔记本电脑上的汉化软件读取绿色卡口器上的银行卡号和一串数字的轨道信息,与摄像头拍摄的密码输入影像相对照,确认银行卡密码。该次成功窃取4条完整的银行卡信息(包括卡号、轨道和密码)。廖某和马某分得2条,李某分得2条。
(二)2017年12月22至12月24日,被告人廖某与马某占用李某购买的设备使用上述方式单独在ATM机安装设备,并于22日成功窃取孙某的银行卡信息。2016年12月26日1时许,马某持使用孙某银行卡信息复制的伪卡在ATM机分5笔共取款9700元。
(三)2017年12月31日,由被告人张某和金某出资,购买一套新设备。廖某、马某和张某、金某四人约定合作,利用两套设备共同在两处ATM机处安装设备使用上述手段窃取银行卡信息。2018年1月1日,张某和金某提取3条完整银行卡信息,张某和金某分得2条,廖某和马某分得1条。
(四)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和金某在ATM机安装设备,由于摄像头未开,没能成功提取完整的银行卡信息。2018年1月4日张某和金某在ATM机安装设备,后由廖某和马某偷拆该设备,但由于设备损坏,并未成功提取完整的银行卡信息。
(五)2018年1月7日至8日,被告人廖某与马某利用从张某和金某处占用的设备,在ATM机安装设备,成功提取4条银行卡信息。2018年1月12日0时许,马某持使用其中一条信息复制的伪卡在ATM机分13笔共取款30500元。
(六)2018年12月底,廖某与马某购买名为“陈某”和“宣某”的两张身份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马某共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被告人廖某、马某、王某、李某窃共同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被告人廖某、马某、张某、金某共同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被告人廖某、马某共同买卖居民身份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廖某、马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金某的刑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