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因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双方互堵店门后导致冲突,丁某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曹某因经济纠纷,互相用汽车堵对方门店。丁某妻子孙某见状,将曹某停放在自家店前的汽车玻璃砸坏,曹某因此与孙某产生肢体冲突,丁某见状,上前对曹某殴打,致其右侧颧弓骨折及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伤后6周未完全愈合。经鉴定,曹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丁某已赔偿曹某。被告人丁某明知曹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在案证据显示,丁某系个体汽修老板,案发之前与曹某存在修理费的纠纷,因曹某未结清丁某部分修理费,丁某开车堵住曹某大车的出路口,后曹某开车堵住丁某店门,本案遂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认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丁某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