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可不是想发就能发的
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其实
公告送达前,还有许多你不知道的前置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首选的送达方式,包括电话通知受送达人来法院领取和到受送达人住所地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直接送达转化为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上述送达方式均不成功
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请原告尽可能一次性的提供被告(自然人/法人)的住址、户籍地、工作单位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等,方便法院一次性的适用以上前置送达方式哦。
公告送达程序如何启动呢?
公告送达需要原告预交公告费用,故法院会通知原告进行公告谈话,告知原告法院送达情况以及不能送达的原因,释明公告具体程序、费用和诉讼风险。原告均表示明白后,方可以申请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公告送达--登报:目前审判实践中,常用的公告送达方式系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稿件,具体程序为:原告预交公告费用后(送达起诉书、传票:260元;送达判决书:300元),法官提交公告稿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为不少于15天,公告稿件格式中一般确定为30天。所以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的,一般自报纸刊登公告稿之日起,经过90天方可开庭。
PS: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公告送达方式因为受众面较小,不利于保护受送达人的利益,实践中适用较少。
公告送达要慎用
公告送达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受送达人不到庭,依法缺席开庭。
对原告来讲,公告送达存在时间成本(公告起诉书、传票后,一般要公告判决书、有些还要公告上诉状)、金钱成本(公告费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因被告不到庭导致事实难以查证的败诉风险。
对被告来讲,公告送达的案件可能会缺席开庭审理并判决,导致被告未能行使出庭应诉、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上诉等各项权利,往往进入执行程序才悔恨自己没能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